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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条记录访客评论
本人从7月份就参加有奖征集活动,前后也有十几个了,可一个结果也没有公布,不知是再拖期还是泥牛入海无消息了,我自己认为,肯定是开征者玩了广大网民,啊呸,北京人说话,这算是什么玩意儿。开征者这种自毁长城的行为,最终将导致征集者的企业和经营走向失败。因为历历史曾无数次告诉人们,玩火者必自焚。在此,也请广大网友提高警惕了,还有,征集网网站负责人也应想点办法,对于开征者的真实性搞明白再发上来,当然,你们是有办法的,就是冲广大网民那些诚意之心也应该这样做。不知广大网友读后有何感想。
124.135.86.247 on 2008-10-29 13:34:13 引用此文发表评论
有奖征集网和广大征集者要提高警惕,防止被不法奸商利用
    如今越来越多的不法奸商发现,利用有奖征集网进行所谓的产品征集广告语、征名等活动,是无本万利、提高知名度的绝佳机会,这股歪风如果不狠狠地刹住,将愈演愈烈,建议贵网认真对待并抓几个典型案例,通过立章建制,进行清理整顿,坚决杜绝此类丑恶现象的孳生蔓延。
124.243.213.237 on 2008-10-16 21:32:07 引用此文发表评论
网络诈骗罪的变种

   我国刑法规定:网络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利用有奖征集方式骗取广大应征者的精神劳动产品,性质是一样的。对犯罪事实清楚的骗人征集单位或个人,受害人都可以依法起诉之。

网络诈骗犯罪的构成特征

  现实社会的种种复杂关系都能在网络得到体现,就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而言,自然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但是应当看到互联网是靠电脑的连接关系而形成的一个虚拟空间,它实际并不存在。就互联网来说,这种联接关系是靠两个支柱来维系的,一个是技术上的TCP/IP。另一个是用户方面资源共享原则。正是这两个支柱,才使得国界,洲界全都烟消云散,才使得虚拟空间得以形成。 这里的网络诈骗犯罪侵犯的是复杂的客体,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应是网络上信息交流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
   如果虚假征集犯罪证据确凿,可以同时作为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起诉之。
                                     一个法律工作者留言
124.243.213.237 on 2008-10-16 21:16:35 引用此文发表评论
这种欺骗是欺骗应征者的劳动果实,比骗钱财性质还要严重。
124.91.14.137 on 2008-10-16 20:24:15 引用此文发表评论
利用网络欺骗,是一种犯罪行为,不管你企业还是个人,都要受法律制裁。征集欺骗也一样,希望有关单位行使你的职责。
124.91.14.137 on 2008-10-16 20:16:11 引用此文发表评论
纵览所有有奖征集网站,我发现了几个定律:(1)有头无尾定律,相当数量的征集单位只有开头不见下文;(2)兑现少于承诺定律,许诺有奖征集的单位多,真正兑现奖品或给足奖品承诺的单位少;(3)无限延期定律,许多征集单位到了兑现日期仍一拖再拖。
   建议征集网站制定有效的游戏规则,使用经济杠杆和制定遵守时效和如实做广告的诚信机制,与当地公证机关和公安机关联手,及时惩罚那些玩弄广大应征者的不良单位或发布虚假征集信息单位,并注意维护网站的自身形象。
124.243.213.237 on 2008-10-15 21:33:02 引用此文发表评论
只有请本地应征者多留心欺骗性征集,及时掌握,正确反映。
124.91.29.35 on 2008-10-14 08:17:08 引用此文发表评论
本站欢迎大家积极举报欺骗性征集!但要求举报属实,对因不实举报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举报人负全责,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特此声明!
有奖征集网 on 2008-10-12 01:49:22 引用此文发表评论
欺骗性征集网上公布,让大家知道,臭名远扬!各网站应积极配合。
124.91.14.186 on 2008-10-09 19:26:21 引用此文发表评论
评选结结果,不能有缺空奖,有奖征集指本次中选1.2.3等,矮中取长,和其它竞赛一样,如体操比赛不可能有缺空1等奖,否则会闹成笑话,这种笑话成为征集的潜在规则。缺空1等奖,甚至缺空1.2等奖在欺骗应征者,缺乏道德,主办者会落得臭誉下场。
124.91.13.110 on 2008-10-09 15:46:59 引用此文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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